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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加规定的一项新型用益物权,也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人役权。它具有独立性和直接支配性,即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居住权是新增加的规定,很多人都还不理解,民法典实施半年多以来,各地在落地实施居住权主要是两种方式,主流的是作为动产居住权登记,另一种是部分城市的做法,即将居住权合同进行公证(如:6月17日,兴文县公证处办理了首例关于居住权协议公证。7月5日,吴忠市公证处办理首例居住权合同公证),中健联康养研究院理解应该是应该是不动产居住权登记,合同公正只是一部分相关工作,或许有些地方对政策的理解有偏差,下面我们主要研究居住权不动产登记。
自民法典施行以来,四川成都、四川彭州、山东青岛、福建福州、湖北武汉等都已经开出了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特别是7月1日起,《武汉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施行,居住权设立登记正式与施行,引起了行业的广泛关注。中健联康养研究院研究发现,居住权,作为房屋所有权和租赁权之外的一项新兴权益,具有颠覆康养产业商业模式的潜力,今天我们就来研究居住权以及居住权在康养产业商业模式设计中的应用。
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条款全文
第十四章 居 住 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原创:中健联康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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